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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嬰案件整理-判決書資料庫已定罪、主管機關裁罰紀錄(持續更新整理)

台北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158 號刑事判決
    • 被告:高素鈴
    • 專業褓姆證照:有
    • 居家托育人員
    • 判決主文:無罪。
    • 判決書事實欄:發現劉00嘴唇發紫,昏迷不醒時,並未對劉00進行人工心肺復甦術,也未通知119,而是自行抱著劉00徒步到巷口攔招計程車送至臺北慈濟醫院急診,到院時劉00無自主呼吸心跳,最後不治身亡
    • 家屬上訴:上訴中(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 上訴 字第 1495 )。

新北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原訴字第 96 號刑事判決
    • 被告:趙淑芬
    • 專業褓姆證照:有
    • 居家托育人員
    • 判決主文: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參年。
    • 判決書事實欄:將受托兒童放置廁所馬桶蓋上致摔地面,未即撥打救護專線及施急救手段,僅通知告訴人A母到場處理並抱往診所就醫,致生不幸死亡之結果
    • 上訴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3 年度上訴字第 218 號刑事判決
    • 上訴結果:原判決結果-均無不當,應予維持。

新竹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443 號刑事判決
    • 被告:楊彗
    • 專業褓姆證照:無
    • 全日居家托育人員
    • 判決主文:犯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判決書事實欄:疏於妥適照顧與保護,致趙○威因不 明原因受有外傷性硬腦膜下出血、全身多處擦傷挫傷等傷害 ,經送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下稱臺大新 竹分院)急,再轉送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下稱林口長庚醫院)後,趙○威仍有腦神經萎縮及受損、 右側肢體癱瘓併有癲癇之嚴重神經學功能缺損等對於身體、 健康有重大難治之重傷害……左側大範圍硬腦膜下出血併重度 昏迷,此種傷害的造成一般皆為極大的力量導致,例如高 處墜落、汽機車高速車禍或硬物猛力敲擊,要由兒童自己 的肢體力量來造成應是不可能一情。
    • 上訴字號:更二審、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4031 號刑事判決
    • 上訴結果:上訴駁回。
    • 被告現已核准假釋,並付保護管束(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 聲 字第 4218 號裁定

臺中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910 號刑事判決
    • 被告:陳亞琳
    • 專業褓姆證照:有
    • 居家托育人員
    • 判決主文: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 判決事實欄:因甲童持續哭鬧不止等原因,為使甲童不為哭鬧或管教甲童,即在已預見用力劇烈搖晃行為,可能造成甲童受有傷害之情形下,基於成年人故意傷害兒童之接續犯意,接續數次用力劇烈搖晃甲童,因而於110年3月5日上午9時許,造成甲童發生嘔吐、抽搐、眼晴上吊等異狀……腦部出血,再經該醫院對甲童進行手術治療,發現甲童腦部有新舊時期血腫及視網網出血等受虐性腦傷(舊稱「嬰兒搖晃症候群」)重要表徵,而甲童就醫治療迄今則仍因受虐性腦傷,受有腦萎縮之不可逆腦損傷所致癲癎,肢體機能重大難治(即不隨意動作功能之障礙)之重傷害。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179 號刑事判決
    • 被告:劉家沛
    • 專業褓姆證照:無(被告之先生劉文賢有)
    • 居家托育人員(第五區保母系統協力保母在宅托兒契約、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
    • 判決結果
      • 主文:無罪。
      • 無罪理由:頭部創傷多於事件發生數小時至數日內產生, 故無從逕予推估被害人蔣○達實際上於何人照顧期間內造成傷勢。
    • 判決事實欄:
      • 被害人蔣○達受有「左側硬腦膜下出血、雙眼視網膜出 血」之傷勢原因與形成傷勢時間點,經送請中國醫藥大學附 設醫院鑑定結果係以:①傷害機轉:劇烈搖晃嬰兒頭部,或 將嬰兒頭部直接暴力衝擊堅硬平面致使頭部驟然減速;②此 傷勢非直接毆打於頭部所造成,被害人到院時僅右側額頭約 0.8*0.3cm 暗紅色瘀傷以及左下臉頰0.8*1cm 暗咖啡色瘀傷 ,頭部並無其他顯著毆打可能造成腦部出血痕跡;③依臨床 症狀及腦部電腦斷層結果推估應於署立臺中醫院電腦斷層檢 查105 年12月29日中午12:01前數小時內發生;④一般自然 環境下之搖晃或單純以背巾將被害人背在身前不會造成上開傷勢等情。

高雄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簡字第 3981 號刑事判決
    • 被告:楊月香
    • 專業褓姆證照:有
    • 24小時托嬰(已受雇托育哥哥,增加照顧弟弟不另收費)
    • 判決主文: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 判決書事實欄:疏於注意,明知 張0順已有感冒狀況,卻未按時讓張0順服用藥物以緩解感 冒症狀,且當時已發現張0順有食慾不好、嗜睡、脹氣、呼 吸聲較大及陰囊腫大等異常情形,卻未積極將上開異狀通知 張志明、紀麗玉,復誤認張0順僅處於睡眠狀態,而未注意 張0順之身體情況已有不適,適時帶其前往就醫,致張0順 因急性支氣管性肺炎引發呼吸衰竭。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592 號刑事判決
    • 被告:高嘉華、杜苡彤
    • 專業褓姆證照:無
    • 全日(24小時)居家托育
    • 判決主文:高嘉華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處有期徒刑拾貳年;杜苡彤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 決書事實欄:拍打頭部或打耳光……將被害人跪在地上,面露倦容直視前方之照片傳給高嘉華……捏臉、搖晃椅子、搬動頭部、搬開嘴巴 餵水、撥弄下巴、拉耳、抓起身體使其坐立等方式不讓被害人睡覺……嘴塞布並以束線將手後綁……以雙手抓住A童頭部,在2 秒內快速左右搖晃高達 14下,致A童受有左臉瘀傷(0.4 ×0.3 公分)、頭部外傷 、大腦左顳葉及額葉交界處及右額葉底部腦挫傷、硬腦膜下 腔出血、腦髓腫脹、左右眼球與視神經交界處出血等傷害, 於同日上午7 時44分許,因上開嚴重腦傷陷入昏迷,而於同 日上午8 時3 分許經送高雄榮民總醫院急診(到院時已無心 跳血壓)
    • 上訴:更二審、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986 號刑事判決
    • 上訴結果:上訴駁回。

屏東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94 號刑事判決
    • 被告:蘇渝婷
    • 專業褓姆證照:有
    • 居家托育人員
    • 判決主文: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重傷罪,處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 判決書事實欄:因對A男哭泣行為感到煩躁、不耐,於照料A男之過程中,接續為如附表所示之行為,致A男受有右側硬腦膜下出血、左側顳側蜘蛛網膜下出血、雙側視網膜下出血、頭部外傷併硬腦膜下出血、兩側硬腦膜內積水、癲癇症、無意識狀況超過24小時、多處損傷ISS:25分、ICD-T07、腦傷致左側肢體無力、水腦症、眼部及眼底出血及右腦神經「永久性」損傷等重大難治之重傷害